2007年8月5日 星期日

“有了神舟筆記本電腦,你還需要聯想嗎?”

 本報訊 (記者 沈衍琪 實習生 張磊) “有了神舟筆記本電腦,你還需要聯想嗎?”對于神舟電腦這一頗具“挑釁”意味的廣告語,聯想昨日發表聲明稱,深圳神舟電腦有限公司發布的廣告違反了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、《廣告法》及《廣告審查標准》的相關規定,更嚴重損害了聯想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。神舟作為與聯想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,此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商業道德,而且還構成不正當利用聯想的品牌擡高自己、侵犯聯想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。

  記者昨日在中關村鼎好、海龍等電子商城發現,神舟電腦的相關廣告牌已被悄悄撤下。

  “這是經銷商的個人行為,和神舟公司沒有關系。”神舟電腦北京分公司經理張俊傑昨日對記者表示,他對經銷商設計的廣告內容不方便給予評價。而鼎好電子商場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神舟經銷商則表示,神舟公司不能把責任推到經銷商頭上。“我們只負責銷售,廣告牌都是從他們那兒領的。”

  盡管神舟公司相關負責人曾對廣告語進行解釋,表示“聯想”在文中只是作為一個動詞使用,但絕大多數消費者都會直接想起聯想電腦。“這是一種很明顯的文字遊戲,完全是在打擦邊球。”一位購買了神舟電腦的消費者歐陽鵬向記者表示,神舟這種宣傳方式令他有些反感,“不厚道”。
  據中國人民大學廣告學教授陳絢介紹,我國《廣告法》規定,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産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。如果違反規定,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有權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、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並公開更正,同時沒收廣告費用,並可處以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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